
未成年人独自消费 工商部门助力维权
近日,北京市西城工商局天桥工商所成功处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消费争端。
王先生的儿子小强(化名)今年12岁,春节期间,家里的亲戚、朋友给了他不少压岁钱。没想到,小强瞒着家人,花了2200元在北京陶然亭某手机店买了一款“苹果”4S手机,方便玩儿游戏。
一个多月以后,王先生发现孩子的手机,生气的王先生教训了儿子一顿后,于3月16日,来到北京西城工商分局天桥工商所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让王先生提供购物发票或凭证。王先生说,孩子购买手机时,商家并未开具发票,同时商品的包装及部分配件损毁。该申诉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执法人员特事特办,及时做了调查核实工作。
3月17日,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实存在王先生所说的消费事实。
3月18日上午,工商所执法人员将王先生和手机商家负责人约到工商所进行调解。
手机店经销商认为,孩子购买手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营者没有强加于人,且商家没有权利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明。另外,该手机在售出当天,已经在苹果官网进行了注册激活。根据国家三包法的规定,如果不是质量问题,是不能随意退货的。同时,该手机相关配件除耳机外,其他均已损毁……小孩购买手机是家长监管不力的后果,与商家无关,不同意退货。只能以苹果二手机的市场价格回收,调解陷入僵局。
执法人员告诉商家负责人:“虽然手机是小强自愿购买的,并且质量上也不存在问题,但是小强今年才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天桥工商所的执法人员以案说法,说服商家应知晓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王先生也表示自己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应该赔偿商家一些损失。经执法人员近2个小时的讲解,商家最终同意收取手机相关配件及折旧费500元,退还手机余款1700元,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