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法让政府不再任性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315日通过修订后的立法法。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成为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也是迈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

众所周知,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立法法的修改是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都对修改立法法提出了迫切要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也迫切需要修改立法法。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突然发布通告,住房限购、车辆限行,让人措手不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人无所适从。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立法法的大修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政府如何收税须人大立法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诸如,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法规规章相互“打架”等咄咄怪事,可能会随着立法法的修订而改变。

限行限购行政手段将不能“任性”。各地出台的各种机动车限号、限购政策,今后有望得到规范。新立法法规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征税须由法定。今年两会已明确,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新立法法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收回税收立法权,把税收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下放地方立法权。将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明显扩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严控授权立法。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期待以新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为实现良法善治夯实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