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过度解读“法官殴打女医生”
日前,湖北十堰茅箭区公安分局决定,依法对殴打医护人员的茅箭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秦明承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茅箭区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与春节喜庆祥和气氛不相符的一道插曲是,近日网络、微信朋友圈疯传一则“湖北法官殴打女医生”的消息,网民对涉事“法官”纷纷指责,认为是特权作祟、胡作非为,而对涉事法院官微回应的“书记员因妻子病故情绪失控”也是大为不满,讽刺说法官是否情绪失控就可以司法腐败、胡乱裁判?更有评论批评法院的回应,是将公德、法治意识缺失,以及飞扬跋扈、权力戾气失控等,“淡化”“稀释”成“情绪失控”等,而无视特权、霸气等“关键词”。
坦率地说,从2月21日下午书记员妻子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医患纠纷,到23日凌晨涉事法院的回应,可谓及时、客观,不必苛责。所谓“情绪失控”不过是对书记员外在表现的客观描述,在事件真相进入警方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涉事法院的义务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这是涉事单位应有的理性和中立姿态。书记员是否飞扬跋扈、权力戾气失控等,是一种主观内在的心理状态,只是导致其外在“情绪失控”的可能因素之一,而非必然和唯一因素。作为网友评论,可以感性发声,自主解读,仁智各见,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但在权威调查结论出来之前,应理性关注。
事实上,并非法院工作人员都是法官,法院书记员也不具有“法官”身份,书记员只是辅助法官工作的人员,负责法律文书送达、庭审记录、案卷装订等,并没有裁判权,说得难听点,不过是个“跑腿”的,而且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许多书记员都是聘用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工作很辛苦待遇却很低,哪有什么特权和霸气可言?何况,这起医患纠纷属于治安纠纷,书记员作为有求于医生的患者家属,也不是行使、滥用什么司法职务特权。
客观而言,医患矛盾、纠纷无关当事人职业身份,八小时之外,无论法官还是法院书记员也只是个普通人,也有普通人的情感需求与矛盾纠纷。新春佳节阖家团圆之际,面对妻子不明不白的突然不治身亡,任何人都会难以接受,都会悲痛万分,都会情绪失控,生气冲动之下向其认为未尽救护职责的医护人员发泄怒火,乃至动手打人,也并非不可理解。许多医患纠纷、医闹事件的发生也正是这个原因。
书记员因为殴打医护人员,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被所属法院记大过处分,可谓依法有据,罚当其过,公允客观。虽然丧妻之痛值得同情,但打人总归是不对的,为此付出法律代价,足以警戒。
在这起事件中,舆论应有的态度是,不必过度解读“法官殴打女医生”传闻。一方面,医患纠纷及其责任只关乎法律是非过错,无关当事人身份地位,无需将“特权”标签硬性植入公职人员当事人身上;另一方面,要尊重法医学,尊重相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结果——即便伤情报道属实,眼眶骨折也不等于轻伤,不至于非得刑罚伺候才显得执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