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社会责任感考察应成新常态

11日,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开始施行,其中“社会责任感差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新规引发社会热议。媒体民意调查显示,78.6%的受访者支持将“社会责任感”列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之一,但58.8%的受访者担心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实施。

社会责任感纳入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不过是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回归了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人民公仆的本原。但关键是社会责任感作为个体主观内在的道德素养,须以客观外在的表征体现出来,化感觉为实然、化抽象为具象,才能让社会责任感的“面目”清晰可辨。

诚如行政管理专家所言,必须把什么是社会责任感、谁来判定社会责任感确定下来。“如果只是抽象地放在文件中、由官员来定的话,很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增加随意性。”然而知易行难,要准确具体地界定什么是社会责任感,并科学选定社会责任感的评判主体,还需另行制定配套实施的细则,明确可供具体操作的相关情形,比如可以列举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事例和行为标准,包括见义勇为、乐于慈善事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等等,避免盲人摸象、主观随意、暗箱操作,确保公务员录用考察新规有效运行在客观、公正的法治轨道上。

此外,社会责任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经社会责任感考察合格而录用进公务员队伍后,并不能“一劳永逸”,仍需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公务人员社会责任感方面的职业要求和训练培养。

进一步而言,公务员录用考察不能止于引入社会责任感的评价内容,还需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工作考核机制,将包括公务人员社会责任感在内的系列职业评价规范纳入其中,并不时予以警醒“敲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