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务员宣誓要强调忠于宪法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本报特刊发美国公务员宣誓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以资借鉴。

 

    公务员宣誓是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87年的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二条要求总统宣誓“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诚地执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要求“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由此,公务员宣誓成为美国宪法性制度。

    依照宪法,美国国会立法对公务员宣誓誓言作了统一规定。《美国法典》第5编第3331条规定,除总统另有誓言及其他法律对特定官员誓言另有规定外,无论是通过选举还是任命担任公务员的人,均需宣誓,誓言如下:

    “我,(姓名),谨庄严宣誓(或矢言),我决心维护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防止被国内外一切敌人侵犯。我将忠于宪法,恪守不渝。我自愿承担这项义务,毫无保留之意,也决无推诿之心。我必忠勤尽责,为执行我即将承担的职务鞠躬尽瘁。愿上帝助我。”

    目前,美国副总统、内阁成员、所有众议院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院议员、所有行政机构职员和雇员、部分军队职员均使用上述誓言进行宣誓,联邦法官和部分军队职员的誓言略有不同。

    这一誓言模式是经过多年的演化而最终确定的。南北战争时期,1862年国会通过法律要求公务员宣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称为“背景审查”,要求宣誓人宣誓不支持且不曾支持过南部邦联,第二部分涉及公务员日后的行为,要求其忠于宪法勤于职守。1873年,美国国会取消了第一部分“背景审查”的宣誓要求,1884年将宣誓誓言确定为今日所见的样式,并纳入《美国法典》。

    美国各州公务员宣誓誓言大多以联邦法律规定的誓言为模板,再加入宣誓效忠州宪法等特色化内容。比如:纽约州公务员宣誓誓言为:“我,(姓名),谨庄严宣誓(或矢言),我决心维护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纽约州宪法,必忠勤尽责,为执行我即将承担的职务鞠躬尽瘁。愿上帝助我。”

    当前美国公务员的宣誓誓言呈现出三方面的特征:第一,誓言的统一性,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联邦公务员均按照《美国法典》第5编第3331条规定的誓言宣誓,州公务员誓言也以此为样本;第二,强调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要求公务员对宪法的绝对忠诚;第三,保留某些宗教宣誓元素,反映出基督教文化对美国政治的深刻影响。

    之所以呈现这些特征,尤其是强调公务员忠于宪法,这是与美国公务员宣誓制度的政治背景分不开的。美国曾经经历过国家分裂的威胁,因此对要求公务员宣誓效忠联邦宪法这一合众国基本大法极为重视,效忠宪法即意味着对统一的联邦体制的忠诚,这也是对任职公务员的前置要求。

    此外,在美国政治理念下,作为公务员,宣誓效忠合众国宪法是其能够正确履行职责、不致滥用权力的基本前提。因为,美国宪法不仅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各自职司,更明确地定义了公务员的工作角色——“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因此不宣誓效忠宪法,即被视为不认同美国政治的基本理念。

    作为一个宗教色彩浓厚的国家,美国要求公务员宣誓,可以通过其对上帝的敬畏而防止滥用权力。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美国公务员就职宣誓的宗教因素日渐减弱,但宣誓这种仪式化的程序仍然在强化理念、构建权威等方面具有心理强制的作用。公务员宣誓通过表达对宪法尊崇地位的认同和支持、对忠勤尽责履职的承诺,也能够在引导公务员日后遵守宪法、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