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出现明显变化

振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主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中极重要的历史节点。我想从个人的实践感悟谈几点看法。

迄今为止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出现五个明显的变化。

一是行政工作的整体有了规范意识。现在政府无论哪个部门,无论推进何种工作,凡是涉及和行政相对人的事项,会寻求出台规范性文件表明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框定自己的行为模式,以此构建行政行为的基本环节。可以说这已成为政府行政正在构建的一个新常态。

二是有了规避危险的意识。现在政府采取重大行动要取得相应法律依据,先做合法审查。这是政府不断完善的新常态。

三是行政权力运行有了阳光意识。只要是涉及相对人的行为举措,政府制订的规则和文件会主动向社会公布。现在公布是常态,不公布是例外。这么做是为了直面外部和接受监督,这种意识可能源自主动,也可能有一些在当前是被动。无论如何这已经成为监督与被监督之间一个新常态。

四是行政结果有了接受挑战的意识。无论决策依据动机如何,政府不当然认为自己行为结果一定是正确合理适度,没有法律风险和瑕疵,认识到行政结果被行政诉讼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反馈,对于接受体系内上级的复议,或体系外司法诉讼,各级政府有了正确的心理预期,这是政府工作越来越适应的新常态。

五是具体执法行为有了审慎意识。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敬畏意识增强,执法态度日趋见好,公民维法意识日益增强,客观上促进了具体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接受外部监督,调试行政行为已经成为行政执法正在营造的新常态。

从上述5个新变化不难看出,当前法治政府的建设处于这样的阶段,就是法治思维正在成为重中之重,法治方式正处于刻意追求过程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状态下有机械执行生硬痕迹,还有不习惯心理的流露,法治思维意识和行为方式没有统一,还需要一个再升华的过程。

借此对未来法治建设提出一个看法,我觉得如果说改革开放的第一个30年作为后起的追赶型国家,我们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和其他建设一样具有学习和模仿发达国家的特征,走的是一条像谁的道路,那么改革开放的第二个30年法治建设,则应该正视国家目前发展阶段,在不断汲取人类一切文明文化成果时,更应注意量身打造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解决我就是我这样的问题。这不是主观上非如此,而是客观上已然需要如此,因为发展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经没有可模仿之物。

而当我们更加关注我是我和塑造自我的时候,我觉得我们需要深刻完整地从学理法理上阐释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化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最大的中国元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特征。回顾历史,西方的学界在资产阶级革命中,为社会组织找到应有的学理法理地位,我们必须有这样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