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补缴职工医保后可向单位追偿吗?

  本报讯(□刘清华 通讯员张海艳 张方方)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职工医保,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医保后,能否找用人单位追回?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劳动者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14150.3元。

  据了解,范某于1997年5月入职宁化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宁化某公司自1999年7月起为范某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05年1月起为范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10月范某离职。2025年9月,范某在办理退休时被告知欠缴相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顺利办理退休,范某补缴了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随后,范某要求宁化某公司补偿其自行垫付的1999年7月至2004年12月共66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范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宁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宁化某公司没有条件和义务为包括范某在内的员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宁化某公司未足额为范某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某办理退休手续时自行缴纳后请求宁化某公司赔偿其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即宁化某公司应承担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未为范某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42个月。最终,法院判决宁化某公司赔偿范某垫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14150.3元。判决生效后,宁化某公司向范某支付赔偿款,纠纷圆满解决。

  该案法官表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建立的重要制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该案中,用人单位漏缴职工医保42个月,存在明显过错,劳动者自行缴纳医保后有权向用人单位予以追偿。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若遭遇此类侵权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