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修订如何回应未来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今年3月公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培育发展未来能源、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具身智能、脑机接口、6G等未来产业;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电力法修订草案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

  产业规划与立法修订的交集,并非偶然。电力领域法律制度的调整修订,是持续护航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支撑我国“十五五”时期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反过来,未来能源产业的规模化推进,也将为电力法这一电力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提供重大修订的现实依据。


  面向未来能源,现行电力治理体制亟须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于1996年,施行至今已整整30年。整体来看,这部法律在我国工业跨越式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以当时的体制现实为基础,围绕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的改革方向,确立了电力建设、生产与供应、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监督管理等基本制度框架,为数十年来我国的电力系统建设进程提供了引领性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工业体系形成阶段,电力法建立的管制型电力治理体制,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电力系统的快速规模化扩张提供了重要法制支持。

  但我国当下电力系统已发生重大变化,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迫在眉睫。如今,我国新能源装机容量占比超过全国电力总装机量的半数以上,分布式电源深入千镇万村,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车网互动、绿电直连、算电协同等未来能源业态持续涌现,从物理形态到经济关系,电力系统都在经历“多向化、分布式、平台化”的深层转型。这意味着我国电力法必须回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迭代升级,服务未来能源产业的发展需求。新时代电力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高度分散、高度耦合、高度动态的新型电力系统中,通过法治化的市场规则把能源安全保障好、把低碳目标落实好、把能源资源配置好、把能源转型支撑好。传统管制型电力治理体制面对这些新命题时,暴露出的不是个别条款的过时,而是范式层面的不匹配,这是修法的根本所在。


  未来能源高质量发展对电力法律秩序变革的深层需求

  未来能源高质量发展,其内涵远不止于“再多装一些新能源机组”。从法治视角看,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未来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对电力法律秩序变革至少提出了三方面需求:

  一是重新调整各电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强化公平竞争秩序。未来能源的典型特征是分布式能源运营商、新型储能项目业主、虚拟电厂聚合商、绿电交易服务商等大量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原来由电网企业和少数大型发电集团占据的电力生产与流通链条。我国现行电力法对“供电营业区”“供电专营”等制度的设计,仍以传统的“配电—售电”结构为默认前提,形成了分布式资源就近消纳、跨空间匹配、多元化主体平等参与交易等实践路径。电力市场革新举措如果主要依靠部门规章或地方试点政策,其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始终相对脆弱,投资者的稳定预期也难以真正建立。因此,将业已成熟稳定且具备立法必要性的电力政策尽快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完善未来能源产业发展法治保障的重要任务。

  二是加快确立绿色低碳价值的法治化实现机制。未来能源产业化的核心市场动力,主要在于绿电的环境溢价能够被识别、被确权、被交易、被追溯。绿证、绿电交易、碳—电政策协同等工具要走出长效性缺失的窠臼,就必须获得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支撑。这要求法律既要明确绿色电力的环境属性归属、分离与追踪规则,也要明确市场化用电定价机制与公益性用电价格管制的边界划分,且强化电力市场与碳市场在制度接口上的衔接逻辑。

  三是确立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的法治范式。未来,新型电力系统的安全威胁已不再主要表现为传统的“电力供应够不够”,而更多地表现为在未来能源业态逐渐扩张的背景下,电力调度系统灵活性是否充足、极端天气下配电网韧性是否可靠、海量电力电子设备并网后系统惯量(电力系统抵抗频率变化的能力)与电压支撑是否可控、分布式资源的数据交互与网络安全是否可控等一系列新型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电力法的安全条款重心在于明晰传统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对新型电力系统对应的系统性风险防控缺少对应的制度设计。这意味着未来能源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累积的系统性风险,目前在现行电力法尚未有充分的识别与化解框架设计,亟须将“系统安全韧性”作为与“电力保供”并列的价值目标嵌入立法。


  电力法修订回应未来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为回应未来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此次电力法修订应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立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目标,优化电力市场准入和交易条款,完善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双轨并行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规则。依法破除区域间电力交易壁垒与地方保护主义举措,为分布式资源、新型储能、聚合类平台等多元主体提供清晰且可预期的电力市场参与通道。

  二是细化电力市场中绿色低碳价值的法律化实现机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有机衔接,将绿电环境属性的可识别、可追踪、可交易与消纳责任机制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企业的电力消纳责任边界。

  三是将安全监管核心从电力保供监管转型升级为电力系统全过程韧性监管。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电网智能化改造、源网荷储协同、极端情景应急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底线要求,使高比例新能源、强互动负荷带来的新型风险充分处于可控的权责体系之中。

  “十五五”时期,随着未来能源从概念探索走向产业化,电力法的修订是在对过去30年中国电力事业发展进行系统性总结反思的基础上,设计擘画未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对一些未来能源领域仍在快速迭代的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电力法不必也不应给出过于细致的技术性规定,可把修法重点集中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和新型电力系统的韧性监管上;另一方面,对那些已经过政策试点和市场检验的共识性问题,如多元主体平等准入、竞争性环节市场定价、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配等,则应在法律中加以明确,避免关键制度在电力法中长期缺位。由此,电力法必将成为我国未来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护盾,为建成能源强国再添法治助力。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