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4件法规

  近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和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4件法规。

  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在立法原则中增加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内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修改完善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和跟踪监督等内容;明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限规定。为增强操作性,细化常委会通过代表活动阵地、基层联系点等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内容;明确了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原因并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及时答复的内容。

  《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设立“口岸开放与建设”“口岸运行与发展”专章,同时补充完善加快口岸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推进智慧口岸建设,依托口岸推进沿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跨境物流、跨境旅游,促进口岸经济发展等内容,充实了编制省口岸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明确口岸发展规划、年度审理计划、口岸开放申请之间的关系。

  修订后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增加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指派律师的相关内容;修改完善了法律援助服务形式、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受援人权利等方面的内容。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据《云南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