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将施行
从政策扶持到法治保障
11月28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11月27日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福建省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迈出了从政策扶持到法治保障的关键一步。
为企业营造清朗的经营环境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介绍,《条例》开宗明义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写入立法目的,规定建立健全“晋江经验”推广与深化机制,并将“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爱拼会赢、诚信守法”的新时代福建企业家精神特质写入法规。
《条例》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清单之外自行制定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违法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推动破除各类市场准入壁垒,保障“非禁即入”。《条例》详细列举了禁止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特别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比例,确保“一视同仁”。
此外,《条例》依托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利用,对同一对象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探索建立涉民营经济组织重大案件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对重大案件开展评估,避免因办理不当导致“办一个案子,垮一家企业”。《条例》直面“牟利性职业索赔”这一社会痛点问题,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共享运用,对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可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为企业营造一个清朗的经营环境。
推动解决民企发展的“心头之痛”
“融资难”“智力引擎”“科技创新”等,是长期困扰民企的“心头之痛”。为此,《条例》设“投资融资促进”专章,明确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向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适当倾斜;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支持投向民营经济创新创业项目。同时,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依法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经济组织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除了资金需求外,最渴求的便是“智力引擎”和“空间载体”。因此,《条例》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拓宽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按规定赋予职称评审权限。
同时,为鼓励科技创新,《条例》设专章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通过订单式选派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或者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联合建立实验室等形式,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
此外,《条例》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快速转化,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从技术成果转化的净收入中取得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收入。
优化政府服务,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条例》在涉及用地保障方面,展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鼓励依法通过厂区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明确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另外,《条例》还规定,政府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算力、数据流通等数据基础设施,支持其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建立完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降低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成本。
《条例》在优化政府服务、维护民企合法权益方面浓墨重彩,明确规定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为推进改革、先行先试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工作人员,符合容错条件的,免除或减轻责任。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同时,《条例》要求福建省政府建立统一入口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集成查询、登记、执法、政策发布和匹配、申诉举报等服务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并建立诉求闭环工作机制。在惠企政策兑现上,《条例》把“直达快享”“免申即享”等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要求奖励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民营经济组织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针对长期困扰民企的“拖欠账款”问题,《条例》双管齐下,一方面,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预算管理,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另一方面,要求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将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等事项纳入考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