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构建权责清晰的租赁新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正是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深刻贯彻与权威回应。它以权责法定为纲,以问题导向为引,以人民为中心,系统性地回应了市场发展中的痛点与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从法理学视角审视,条例的设计精妙地融合了私法自治与公法规制,既尊重租赁双方的自由意志,又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既保障市场活力,又强化规范约束,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自由与秩序相平衡的现代法治精神,为住房租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擘画了清晰的法治蓝图。
权责清晰是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秩序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石。长期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之所以乱象丛生,诸如“甲醛房”危害健康、“串串房”以次充好、暴力逼迁侵犯权益等问题屡见不鲜,其根源在于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导致了权责边界的模糊与主体责任的虚化。条例正视这一制度短板,以精细化的规则设计,为租赁关系中最基础也最重要的个体——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校准了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一方面,条例为承租人撑起了坚实的“保护伞”,赋予其查验房源真实信息的权利,保障其居住环境符合安全健康标准,明确其押金返还有约可依、无故不扣,并坚决禁止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侵害其居住安宁权。另一方面,条例也充分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财产权,明确承租人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或私拉乱接管线。这种对等的权责配置,不仅是对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深化适用,更是考虑到承租人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弱势的现实,通过适度的倾斜保护,追求一种更高层次的实质公平,从而为构建稳定、和谐、可预期的租赁关系筑牢了微观基础。
市场主体的规范化运作是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相较于个体间的租赁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作为专业的市场组织者,其经营模式与商业伦理对整个市场生态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以雷霆之势,对这两类主体的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链条、全流程的严格设定。其一,在信息源头端,严厉打击“虚假房源”,要求企业和机构发布的信息与图片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实物房源一致,从根本上铲除信息欺诈的生存土壤。其二,在资金安全端,条例创设性地建立了转租企业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制度,要求从事“长收短付”模式经营的企业必须通过专门账户收付租金,这一制度设计直击要害,精准防范了近年来频发的企业“爆雷”和资金链断裂风险。其三,在行为约束端,建立了覆盖企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与共享机制,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条例正是通过一系列制度“组合拳”,引导市场主体从野蛮生长的机会主义模式,转向依靠专业服务和长期信誉立足的健康发展模式。
租购并举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明确要求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进行了强调。条例的视野并未局限于对当前市场秩序的整顿,而是深远地指向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宏大目标。它明确提出“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这一突破性规定,虽然其完全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但无疑为破除长期以来附着于房屋产权之上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壁垒指明了方向,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融入城市、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从社会法学的视角看,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确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彰显,有助于打破基于产权的社会分层,促进社会阶层的良性流动与和谐共融。通过完善租赁市场的制度供给,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将条例描绘的宏伟蓝图转化为温暖千家万户的现实图景,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以“抓铁有痕”的决心严格执法,提升监管能力;需要市场主体心存敬畏,将守法诚信内化为经营的铁律;更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治的坚定护航下,一个权责分明、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住房租赁新生态将加速形成,让每一个为梦想奋斗的个体都能在城市中找到温暖的栖息之所,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房子的目标,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奠定坚实民生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