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表决通过

  7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9条,包括总则、保障事项、保障机制、监督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旨在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提升保障服务效能,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

  《条例》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服务为本、厉行节约、提质增效、安全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条例》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推动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能。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统筹安排机关办公用房,推动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具备条件的,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改造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用作公益活动的场所。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对本级公务用车编制、配置、运行、处置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推动公务出行本级统一服务保障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设公物仓等资产调剂平台,明确公物仓资产的入库标准,对本级机关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和临时机构的资产等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加强修复性使用和调剂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临时机构和同级机关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 (据陕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