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耿阳) 通常情况下,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三工”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发生工伤的情况复杂多样,工作地点的认定难度通常高于其他两个要件。如何认定工作地点?怎样判断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杨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23年某日,杨某按时上班,在进入公司办公楼前不慎摔倒,后经医院确诊为骨折。某公司与杨某对其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调查后,认为杨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予以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某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所在辖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辖区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公司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结合打卡记录、医院诊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况,认定杨某在打卡后进入公司办公楼前摔倒,这一地点属于杨某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因此杨某的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认定标准,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对于某公司认为杨某在办公楼前摔伤不属于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兴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司的认知误区在于,其认为工作地点应当只是员工工作、上班的场所内部,员工没有进入到工作的办公楼内的情况下,不应当属于在工作地点。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等规定,工作场所的认定是一个相对扩展的范围,应当以“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作为主要判断标准。本案中,该员工虽并未进入办公楼,但其从入口走到办公楼门前,属于为完成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区域,办公楼门前也属于工作地点,进而予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