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涉外赔偿纠纷案件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王蕾 姜圣芃) 在跨国运输途中发生了货物损失,适用哪一国法律、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往往是纠纷争议的焦点。近日,在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精准判断适用法律并作出严谨判决,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提供了典型范例。
该案中,上海市的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将三台高速冲片机交由印度孟买的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自中国上海海运至印度那瓦舍瓦,再通过陆路运输送至最终交货地点印度达得里。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提单。
不料,货物在印度那瓦舍瓦港口至达得里的陆运途中,因运输车辆发生侧翻,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从上掉落,致装载在箱中的两台高速冲片机直接砸在路上损坏。原告上海供应链管理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赔偿两台高速冲片机的全损价值。被告则认为,涉案货损发生于印度陆路运输区段,应适用印度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限额。
经仔细调查和分析,合议庭综合考虑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予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案货物的灭失发生在印度境内的陆运过程中,应当参考印度法律对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为确定本案货损赔偿金额,上海海事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对印度关于陆路运输发生货损时承运人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进行查明。经查明,关于陆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依据印度的相关规定,普通承运人对任何货物的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应以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运费的10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托运人在货物托运单中申报的货物价值。
该案中发生损坏的为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的货物,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两个集装箱运费的10倍为限,折合人民币59万余元,遂判令被告以此金额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也对法院严谨专业的审判态度表示高度赞赏。
该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案件审理积累了实践经验。上海海事法院将进一步优化外国法查明工作流程,加强与专业机构、高校等的协作,持续提升对涉外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推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