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因纵容公司渣土车驾驶员违章获刑

  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道路货物运输等。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

  该工程公司自成立以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相关人员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运输作业活动。为便于车辆在工地上行驶,该工程公司还违反国家强制标准,拆除部分重型自卸货车前下部防护装置。

  更为恶劣的是,工程公司长期违反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规定,甚至通过报销违章罚款纵容驾驶人员违规。按照工程公司内部规定,公司驾驶员按照公司确定的线路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由此产生的交通违法罚款和记分,由公司按200—300元/分的标准报销,用以补偿驾驶员;但如果不按照公司确定的线路行驶,产生的交通罚款则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工程公司的这一规定,客观上是在纵容公司驾驶员的规章行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工程公司成立至案发的1年半时间里,工程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共有闯禁区等违法记录181条,其中闯禁区未整改87条。针对工程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也曾多次要求整改,但工程公司却置若罔闻,拒不整改。

  某日,工程公司承接某工地渣土内转和外运的业务,潘某某安排该公司安全经理章某某、车队队长陆某某(均另案处理)派车前往。工程公司驾驶员姚某按照公司前一天确定的路线,驾驶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执行任务,结果在行驶过程中将行人许某撞倒并碾轧,致许某当场死亡。

  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至事发路口,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停车让行,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不承担责任。

  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事发时案涉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缺失。经认定,工程公司存在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渣土运输作业、长期违反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规定、随意指定运输线路、渣土运输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等安全生产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最终,法院以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相关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许某家属赔付118万元,工程公司赔付39059元。

  随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垃圾运输业是城市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必须具备行业准入资质,遵守安全运输时限和禁区管理等安全生产规定,运行车辆和相关人员亦应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被告人潘某某作为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主观上明知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而在组织运输作业过程中,长期怠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其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管理的工程公司,长期以来多次违反渣土车运输时限和禁区管理规定,经多次通报、处罚仍不予以整改,随意拆除运行车辆的安全装置、随意指定通行时段和路线,本次运输作业中,事故车辆被拆除安全装置且在禁止通行的时段、区域行驶,导致发生碾轧致人死亡事故,其主观恶性较深,对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禁止被告人潘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点评:

  近些年来,渣土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频发,一些渣土运输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怠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渣土车安全隐患无法彻底消除,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预防和打击安全生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增加了组织冒险作业犯罪情形,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依据。

  本案的判决,精准打击了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同类管理人员起到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此外,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适用了严格的从业禁止规定,为渣土运输管理设置了一条红线,警示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