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并将于5月20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坚定不移以良法善治优化营商环境、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的坚定宣示。这部承载着广大民营经济主体殷切期望的法律,通过构建更为清晰、公平、可预期的法律框架,将有效提振民营企业家的发展预期与投资信心,激发其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为我国经济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阶段注入强劲动能。
“良法”之“良”,在于其科学性、公正性与前瞻性,能够精准回应时代需求与社会关切。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刻体现了这一特质,它以法律形式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方针政策予以确认和落实,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从根本上扫除了民营企业在身份认同上的顾虑,为其安心经营、大胆发展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法律保障。该法着力构建和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突出强调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通过确立“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民营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这种制度设计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对立,将“剩余权”原则引入经济法领域,即未被明确禁止的领域均视为市场主体可自由进入的空间。更为重要的是,该法通过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约束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整体的创新创造活力。
“善治”之“治”,在于其高效性、透明性与规范性,能够切实转化为企业可感知的营商环境优化与权益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致力于构建“良法”框架的同时,更注重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民营经济领域的深入实践,实现从法律文本到有效治理的转化。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这一规定将以往的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旨在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使政策制定更接地气,问题解决更有效率。尤为关键的是,法律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这一条款直击政务诚信方面的痛点,以法律的强制力约束政府行为,对于稳定企业预期、保障投资安全具有重要稳固作用。在权益保护方面,该法不仅重申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为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坚实法律保障,营造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从而极大提振其对未来的信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其系统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为民营经济的未来发展描绘了清晰的法治蓝图,被誉为给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吃下的“定心丸”,其核心价值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要让这部承载厚望的法律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关键在于后续不折不扣的执行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各级政府部门需要深刻理解立法精神,转变治理观念,将法律规定内化为行动自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应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天平不向任何一方倾斜。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导民营企业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治企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深入实施和法治环境的持续优化,民营经济的内在活力和创造潜力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必将书写更加辉煌的时代篇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不可或缺的磅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