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平台联合惩戒遏制失信主体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意见》要求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近年来,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划出了本平台的诚信底线,明确了限制账号功能、封禁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失信惩戒措施。大量违法失信账号被平台封禁,拉入了“黑名单”。但各平台的信用管理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由于各平台的失信惩戒标准不一致,有宽有松,且失信惩戒信息共享性差,给违法失信经营主体提供了生存机会和空间。

  各平台间的失信惩戒机制不能对接,不能统一步调,就会让失信惩戒有了很大的局限性,也让失信惩戒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相互割裂的平台失信惩戒让违法失信经营者付出的代价较小,对违法失信经营者的约束力、限制力较弱,也会向社会释放消极信号,让平台失信惩戒失去原本的震慑、警示效应,令失信主体产生投机心理、侥幸心理。同时,一些平台给被其他平台“拉黑”的账号注册者提供宽松的生存空间,提供流量洼地,也会妨碍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意见》提出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给平台企业填补失信惩戒缝隙和漏洞、强化失信惩戒链接指明了方向。相关部门应鼓励、支持、推动各网络平台建立失信惩戒信息共享机制,并严格落实实名注册制度,以此为基础,实现各平台失信惩戒的“同频共振”,即一个平台封禁了某账号后,其他所有平台同步封禁,执行同样的封禁标准,做到“一处拉黑,全网封禁”。这样的平台联合惩戒符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原则,能够让平台失信惩戒更全面、更到位、更公平,能够彻底堵死违法失信经营者的网络生存路径,有利于释放失信惩戒的惩戒、约束、震慑效应,营造清朗、诚信、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建立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对守法诚信经营的主体有利,对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平台企业应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算清联合惩戒的大账、长远账,用实打实的措施,加强失信联合约束制度建设,在联合惩戒中强合作、求共赢、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