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食品安全无小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不能有模糊地带。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机关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的用餐人数多,蕴藏的食品安全风险也较高。近年来,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不断拧紧集中用餐单位的责任发条,在机制建设上持续发力。2019年,由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等。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压实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各方责任,降低风险隐患。

  然而,在执行实践中,一些集中用餐单位还存在“一包了之”“一买了之”的懒政思维,有的学校将食堂外包后便当起“甩手掌柜”,对承包企业的经营行为不闻不问;有的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时只关注价格不关注质量,对食品来源和加工过程缺乏必要监督等。这些做法导致食品安全责任边界模糊,一旦出现问题,各方互相推诿,最终损害的是用餐者的健康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规定》,保障了《规定》的层级效力,并对之前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整合,直击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盲点、难点,明确调整范围,明确集中用餐单位以及关联各方的责任,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有力的制度支撑。

  《规定》首次系统梳理了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供餐方式下的各方责任,特别强调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方“双负责”原则,堵住了“以包代管”的制度漏洞。在人员配备方面,创设“双总监”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在委托经营时仍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形成双重保障机制。在日常管理方面,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上升为强制性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常态输出。同时,《规定》要求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隐患。这一机制有助于打破“各管一段”的松散管理模式,形成信息共享、责任共担、风险共防的工作格局。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解读,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并提升监督检查效能,鼓励知情者、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曝光,释放监管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教育、民政等部门也应履行好管理责任,督促本系统集中用餐单位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只有各方切实扛起责任,形成合力,才能筑牢集中用餐环节的食品安全防线,让广大师生、老人、职工等群体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