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专栏
无锡市红九天肥业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无锡市雅布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镇裁字第101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
钟科峰、杨元元、陈贵、欧阳知生:本委受理镇江市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镇裁字第1109、1110、1111、1114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
王洪松、高俊涛:本会受理申请人临清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4)聊仲裁字第609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权利义务、选定仲裁员书及回执。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时间定于2025年3月19日9时,开庭地点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逾期依法缺席裁决。(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市直机关昌润南路8号办公区A座12层;电话:0635—8280078)
聊城仲裁委员会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本委定于2025年2月26日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申请人周三红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4〕第3306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103室,联系电话:029-86529981。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
2024年12月31日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张乃合诉你方及新疆众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5-78,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13日15时3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眉东人社监处告字【2024】第2号 邹淑清:因你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190668.97元一事,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眉东人社监处告字[2024]第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眉东人社监告字[2024]第2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本事先处理告知书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事先处理告知书后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事先处理告知书且陈述、申辩期满后3日内履行退还领取养老保险金190668.97元的义务。
眉山市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王庆龙:本委受理庄文虎与你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蚌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仲裁委员会
咸阳天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宝鸡关中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24)宝仲受字第0290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为答辩期。答辩期满后5日内来本会(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7层)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答辩期满后第15日9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会依法开庭裁决。
宝鸡仲裁委员会
张绍兵:本委受理王飞与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蚌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仲裁委员会
蚌埠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沈夕彪与你方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蚌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仲裁委员会
张绍兵:本委受理王飞与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蚌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仲裁委员会
蚌埠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沈夕彪与你方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蚌仲裁字第12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仲裁委员会
深圳中海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温加敏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东海海产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及深圳壬丰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532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的工资17592.57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8569.05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97.42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53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悦思茵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何媛媛诉你单位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00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的工资7999.9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897.9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70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唯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池涛诉你单位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641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000元(每月工资金额均为100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105000.00元。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641号)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壬丰供应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温加敏诉你单位(第三被申请人)、深圳中海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深圳东海海产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532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的工资17592.57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8569.05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97.42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53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唯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邹闽燕诉你单位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601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500元(每月工资金额均为35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12250.00元。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601号)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唯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德芳诉你单位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602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31000元(每月工资金额均为62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46500.00元。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602号)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天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生)应急事故罚〔2024〕6号),对你单位处以65万元的罚款,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安正路188号应急管理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津生)应急事故催〔2024〕1号),本机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安正路188号
联系人:孙赋聪、李宏波 联系电话:022-67289050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胡培华(第三人)、陈荣海(第三人):本委受理艾奇辉、韦广琼诉你方及乌鲁木齐翼鸿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亡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5-84,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15时3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馨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选定一名仲裁员为杨在勇。举证期满后,若你方未选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或未选定仲裁员、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未与对方选定重合,本委将指定唐传佳为首席仲裁员、吴文清为另一名仲裁员,与杨在勇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蚌埠仲裁委员会
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
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青山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我行与蓬溪瑞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我行将合同编号为AF7L012017000267、AF7L012014000057、AF7L012015000076、AF7L012014000063、AF7L0120170002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蓬溪瑞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请你们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蓬溪瑞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特此通知。
上海馨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蚌埠馨联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你方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选定一名仲裁员为杨在勇。举证期满后,若你方未选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或未选定仲裁员、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未与对方选定重合,本委将指定唐传佳为首席仲裁员、吴文清为另一名仲裁员,与杨在勇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蚌埠仲裁委员会
湛江海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新申领营业执照、公章及变更公司登记信息的风险警示声明
因湛江海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797080C,以下简称“海湖公司”)发生经营困境,项目开发建设停滞,急需重组纾困。2021年6月,珠海横琴润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润创”)、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资产”)共同重组、盘活海湖项目,横琴润创和广州资产与海湖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并进行了相应投资。
同时,海湖公司与横琴润创、广州资产签订《湛江海湖公司困境资产重组项目委托监管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将海湖公司的印鉴、证照存放于指定地点,海湖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如需使用应经过受托监管人及横琴润创、广州资产同意。后其印鉴、证照均一直处于妥善保管中。
日前,海湖公司及其股东在横琴润创及广州资产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嫌通过虚构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的手段,重新申领有关部门补发营业执照,重新刻制公章,并于2024年3月6日完成注册地址、法人、董事成员、章程备案等公司登记信息变更。
对此,横琴润创、广州资产联合作出如下声明和风险警示:
1、海湖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法违约,损害了横琴润创、广州资产的合法权益,横琴润创、广州资产已就此事进行调査取证并向有关市场和印章监管部门举报、申请撤销。横琴润创、广州资产保留向海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海湖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采取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措施的权利,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横琴润创、广州资产合法权益。
2、横琴润创、广州资产对海湖公司新印章、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海湖公司以新印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借款或其他民事行为,对横琴润创、广州资产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横琴润创、广州资产将依法启动法律程序进行严肃追责;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则相关法律后果亦由各民事主体自行承担。
请社会各方特别是海湖公司或其股东交易相对方或者潜在交易相对方警惕、防范海湖公司及其股东恶意利用新印章、营业执照产生的法律风险,如有相关行为发生请及时暂停/停止交易,并及时告知横琴润创、广州资产(联系人:刘经理13822110258;潘经理:18588640688)。
特此警示
珠海横琴润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
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征询异议公告
胡婷(身份证号42210319***504)2010年1月与海南祥昌实业有限公司签约购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货运西路南侧祥昌花园别墅A5-02、A5-03栋,合同备案号为A00068767和A00068769。后买受人胡婷按出卖方指定账户向其转账付款360万/栋和现金付款18万/栋,即足额付完款。经申请,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祥昌花园业主委员关于祥昌花园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项目的办证申请,并分别于2023年9和11月在该局官网及《海口日报》刊登公告。根据海府办规[2022]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现已完成各项工作并具备首登及产权转移登记条件。买受人胡婷申请将上述两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给胡婷,故特此公告征询异议:出卖方或利害关系人若对上述购房及产权转移登记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该局遗留办提出并附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并予产权转移登记。
买受人:胡婷
2024年12月26日
镇江多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如宽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4)镇裁字第1000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
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程景满与你方工伤待遇争议案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174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联系电话:029-33310819。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党俊粉:本委定于2025年2月24日9:30分开庭审理陕西锐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劳动争议案(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303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西,电话:029-33356656。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钟明熹:本会受理的(2024)衢仲第325号申请人衢州路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余艳婷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年2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衢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仲裁委员会
刘淑娟:我会受理的(2024)威仲字第0342号申请人威海海康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仲裁员选定书、证据。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4071号 广州南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唐兴明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43600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现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告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湾社管监字〔2024〕第398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吸收合并公告
经上级批准,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与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拟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续(注册资本不变),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及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原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杨 燚 15761672209
赵沛盛 18786882688
联系地址:仁怀市城建集团大楼1605室
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吸收合并公告
经上级批准,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与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拟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续(注册资本不变),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及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原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杨 燚 15761672209
赵沛盛 18786882688
联系地址:仁怀市城建集团大楼1605室
仁怀市城市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仁怀市南部新城房屋征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James Z.Liu(刘志华)及Yellow Earth International Holding(HK)Limited(下称“你方”)
鉴于:
1、2012年,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即“转让方”)与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意帝公司”)等相关方签署投资协议,约定转让方以增资方式向意帝公司投资人民币8000万元,投后持有意帝公司20%股权;
2、因意帝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对赌并履行回购,转让方依约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13号《S20180174号股东协议争议案裁决书》(下称“《裁决书》”),意帝公司、James Z.Liu(刘志华)、Yellow Earth International Holding(HK)Limited及相关方合计八个主体应向转让方支付(1)按照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8000万元*10%/年/365*投资天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之日止)计算的股权转让款;(2)按照人民币8000万元*0.02778%/天*迟延天数(从2017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利息;(3)40万元律师费;(4)财产保全担保费和财产保全费172,198.78元;(5)仲裁费1,046,704.8元;
3、截至目前,转让方仅从意帝公司及相关方合计八个主体获得合计2,346,313.16元;
4、2024年11月,转让方与北京中轻恒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受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转让方依据《裁决书》所享有的对你方的债权(扣除转让方已获得分配金额2,346,313.16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方现通知你方: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后向受让方履行前述《裁决书》项下的相应金额的付款义务。
转让方在此确认,你方将《裁决书》项下的相应金额的应付款项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足额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即构成对《裁决书》项下相应金额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转让方承诺: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或任何第三方自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不得从你方收取该债权下的任何款项。请你方将上述债权直接支付至受让方指定下述账户:
开户行:北京银行展览路支行
户名:北京中轻恒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01090305800120105156216
该账户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转让方的联系方式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1大厦1305,石先生,010-60190398-889
受让方的联系方式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9A10,中轻恒泰,15801371877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