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店视频拍摄路人被判赔的警示意义
湖北省武汉市的小丽(化名)在某餐厅就餐时,看到有人在拍摄探店视频,镜头冲着自己座位的方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把自己拍进去,后续却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持续传播的视频给小丽带来了困扰,她联系了短视频平台,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小丽起诉了短视频平台,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11月30日《法治日报》)
现如今,探店、种草逐渐成为商家推广导流、吸引消费者的营销模式。即通过网络大V、达人等实体消费体验,提供消费建议的方式为商家吸引客流。作为互联网行业新业态,它是消费者和实体商家的连接器,有助于消费者选购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但是凡涉及消费者或“路人”隐私、肖像等权益的,显然不能未经许可而拍摄。
普通人在正常行走、逛商场、过马路时,消费者在享受美食、购物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该受到严格保护,而非经营者或者探店博主镜头下的演员、模特或道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人们身处公共场所,但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拍摄其肖像并以此营利,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或其本人合法权益等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探店博主对经营场所和经营者服务过程进行录制或直播时,显然不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或者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为经营者推广商品或服务,因此这种直播具有营利性质。探店博主未取得同意擅自将“路人”当作“群众演员”拍摄其肖像并传播的做法,已经构成侵权。尤其是该画面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后,被不特定多数网友围观,消费者的美丑、面部表情、发型等都可能被品评,甚至不排除部分消费者成为“网红”。更令人担忧的是,不排除有不法分子通过获取消费者面部信息,借助人脸识别或者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探店直播本无错,但无辜消费者和“路人”的权利不应受到减损和侵犯。发布侵权探店视频的平台赔偿被害人的案例,对当前较为火热的探店直播、网络大V是较为深刻的提醒。每一名网络参与者都应认识到,网络并非毫无边界可言。人们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直播,或者录制公共场所视频时,应注意不侵犯无关人员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作为掌握先进技术和更多资源的网络平台,必须尽到谨慎的审核把关义务,及时筛查并屏蔽、删除侵权视频,尽最大限度履行主体责任,倒逼每一位分享者心中有界、管好镜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