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卖机不该有侵犯个人信息“小心机”

  近期,上海高校教师刘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对上海28所高校内的45台自动售卖机实地测试发现,仅有5台未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外40台中,多数需要绑定手机号码,有的要在关注公众号的同时,还需要绑定微信号,有的还存在诱导消费者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刷脸支付的情况。(8月29日光明网)

  自动售卖机作为移动支付的一种智能化设施,已经广泛应用于大学校园、地铁站、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各种场景,给市民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一部分。

  但是,消费者通过自动售卖机购物却需要绑定手机号码、微信号等,甚至被诱导刷脸支付,明显属于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按照现在的互联网技术,消费者直接扫描二维码就可以成功付款,并不必绑定手机号码、微信号。

  自动售卖机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操作背后的“小心机”不言而喻,就是以此建立数据库,对消费者进行用户画像,进而对用户进行精准推送,增加用户黏性,增强用户消费欲望,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但从法律角度说,自动售卖机过度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由此不难看出,合法、正当、必要是商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的讨价还价余地,任何时候都不可以突破和逾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商家滥用技术手段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对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商家,监管部门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督促商家整改。工信、网信等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商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具体标准,明确商家不得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参考,同时畅通举报通道,方便用户及时举报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商家,推动科技向善,更好服务人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