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并于2024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不仅妨害司法机关对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进行追缴、没收,更重要的是对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侵害,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依法惩处。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司法机关和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对洗钱活动的防范与打击力度,在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在刑事立法上,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一百九十一条首次专门设置了洗钱罪。2001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及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先后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使洗钱罪分为“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种行为类型,“自洗钱”行为同样受到刑法的制裁。此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司法解释)及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出的重大修改,使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再仅限定于第三人,也由此产生“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竞合、“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内容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难题,迫切需要予以明确。

  新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上述诸多难题进行回应,对如何依法惩治洗钱犯罪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与现行刑法规定相衔接,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体情形、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等诸多争议问题。

  如在“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审查认定标准上,新司法解释保留了2009年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认定的部分规则,采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内容,规定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又如,在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上,新司法解释规定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手段、新情形,新司法解释完善了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增加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

  打击洗钱犯罪对维护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意义重大。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施行,对司法实践中诸多争议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和规定,将为高质效办好洗钱犯罪案件,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助力实现国家金融安全立体式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