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南阳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瑞理(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006132116):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戴克勇与被申请人南阳云惠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瑞理关于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南仲裁字第174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及证据材料等。你方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请你方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及组庭方式,逾期由将本委指定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二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参加,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后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答辩、不选定、不出庭的,视为自行放弃仲裁权利。

  本委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998号

  联系电话:0377-63116705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34号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案由)劳动者于向军、崔喜才投诉你单位欠付工资

  (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逾期未按“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以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2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21-1号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按规定补缴已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补缴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你单位未予执行,属拒不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人民币、予法定代表人赵淑兰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21-1号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经查你(单位)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我局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你单位至今仍未执行。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逾期不缴纳,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4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46-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46-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按规定补缴已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补缴迎泽西路道路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你单位未予执行,属拒不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人民币、予法定代表人周垂红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46-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经查你(单位)迎泽西路道路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我局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你单位至今仍未执行。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逾期不缴纳,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4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47-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47-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按规定补缴已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补缴绥芬河市西一条路道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你单位未予执行,属拒不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行政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人民币、予法定代表人周垂红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47-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经查你(单位)绥芬河市西一条路道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我局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你单位至今仍未执行。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逾期不缴纳,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南通锡惠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察令字〔2024〕第2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