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明确标签的食品安全功能 营造宽严相济的法治环境
——浅谈《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强化食品名称标注要求,不得使人误解,要求食品标签上的信息“找得到、看得清”,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食品标签标注是食品在终端市场最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信息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特征等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其规范性、准确性、直观性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近年来,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不准确、不清晰,尤其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随着消费者对高品质生活和高质量食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对标签标注信息内容予以清晰识读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原有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消费者和监管执法需要。因此,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
正本清源,明确食品标签的法律意义
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签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影响因素,事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市场监管总局在立法说明中强调:“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标注行为,更好满足消费者清晰识读食品标签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点明了食品标签的法律意义,即立法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之要求。
这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食品标签存有的某种误解: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关系不大,食品安全应主要关注食品内在质量,食品标签仅仅是附带而已。由此,也衍生出“形式安全”与“实质安全”两个概念,即食品标签只是形式安全,它与真正的、实质的食品安全还有一段距离,因此对食品标签少一些关注也无妨。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每一个风险点都需要我们加以识别,每一个可能的危害都需要进行细致地分析与控制。毫不夸张地说,食品安全无小事,看似细枝末节的地方往往容易被大家忽视。举两个标签标注内容的例子:假如某饮料配料表中包含有阿斯巴甜(一种非碳水化合物的人工甜味剂,其学名为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也被称为甜味素、蛋白糖等),但未按有关规定标注含苯丙氨酸,一旦给患有苯丙酮尿症的销售者饮用,就会损害人体健康,带来食品安全问题。该饮料的标签未标注含苯丙氨酸,绝非瑕疵小事,而是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属于明显的标签违法行为。又如,在固体饮料标签上宣称,“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也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以上两个实例说明食品标签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实实在在地影响食品安全,执法者对标签绝不可失管,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标签负载的食品安全价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科学立规,让食品标签真正服务于消费者
食品标签如何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六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规制。
一是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标签,《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与背景色对比明显,区分不同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文字与数字高度应在1.8毫米至2.5毫米之间。二是规定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均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还应设独立区域以背景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三是设专章规定特殊食品的标签要求,在满足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础上,对婴配食品、保健食品、特医配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单独设立章节加以详细规定,保障重点人群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等场景的标示要求。针对近年来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较多的问题,在制度上进行了完善。五是列举式强调食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除法律规定的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之外,还增加规定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也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等方式来描述食品。六是严格食品名称标注要求,立法避免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这有利于遏制食品标签上的擦边球行为。
宽严相济,彰显“有温度”的执法监管
《征求意见稿》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的立法价值取向,推动规章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配套衔接。严格坚持“过罚相当”的行政执法原则,根据食品标签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不同幅度行政处罚,避免小过重罚,让行政相对人体会到“有温度”的行政监管执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食品标签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裁量作出指导,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综合考量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来认定标签瑕疵。
此外,《征求意见稿》优化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对食品标签不同违法情形,由低到高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分别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至3万元、1万元至5万元、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合理设置罚则,拉开处罚梯度,彰显“有温度”的执法。
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保障全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还可能影响生命权、健康权,《征求意见稿》秉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宽严相济的立法理念,明确食品标签的法律内涵,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对进一步提高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精准度,强化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