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水设置“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江西”网络平台反映,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居民即使长期不在家,一吨水没用,也需缴纳“最低消费”96元。7月10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建水厂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初步核查,报道所指的水厂为罗针新建水厂,存在每月多收2吨基本水量水费的情况。(7月11日光明网)

  @吴睿鸫:公用事业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应是公益性和服务性。水、电、气等资源的供应,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质量,进而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水厂设立“最低消费”,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水费设定“最低消费”标准,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有强买强卖之嫌,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若进一步分析,居民用水设置“最低消费”,与我国节约用水宗旨也格格不入。《节约用水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规定每月必须要用多少吨水的管理模式,不仅起不到节约用水的效果,反而有鼓励浪费水资源的嫌疑。总而言之,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采用格式条款,更不能使用霸王条款,必须推动建立更加合理、公平、透明的收费机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