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需法律监管主动作为

  近日,有媒体对罐车运输乱象进行调查,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对此,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

  为了节省成本支出,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导致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势必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有些食用油厂家不按规定检查罐内是否洁净,也暴露出管理失守、监督乏力的短板。食安之弦,须臾不可松懈。单靠涉事主体自查自纠、“自罚三杯”,恐于事无补。相信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调查,会让罐车混装食用油问题及时纠偏,所涉违规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

  实际上,使用留有残留物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已然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事件中,在食用油中掺入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具有主观故意性,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条件。

  除了刑事责任,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煤制油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众所皆知,而大豆油是人们日常接触最多的食用油品之一,二者绝对不可掺和,这是最基础的生活常识。根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国家标准,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长期从事这一领域的出售方、运输方和购买方,不可能不清楚该方面的法定义务和法律约束。明知运输食用油要保障罐体的清洁,却偏向险行路,不啻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挑衅。

  食用油罐车混装,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更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防止问题食用油流向消费者餐桌,亟须强化全链条监管:既要管住上下游,也要管住存在“盲区”的中游。其中,举一反三、优化流程做好预防把关至关重要。考虑到违规运输多是“瞒天过海”进行,相关主体会千方百计绕开监管,激活食用油销售从业人员、社会公益人士的能动性,实现案源线索举报上的突破,也是强化监管的有益选项。

  鉴于此,在完善食用油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基础上,不妨引入“吹哨人”制度,鼓励公益人士提供线索,让监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共治网络,将食用油运输乱象扼杀于萌芽之中。

  还需要明晰的是,食用油运输交易双方合规守法是消费者“放心买”的前置条件。而这不仅需要厂家和商家进一步强化合法经营意识,也需要监管层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诚信”二字刻进食品行业的DNA。

  食品安全关涉公众健康,兹事体大。任何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不应该轻举轻放,必须严惩到底。对“煤制油罐车装运食用油”零容忍,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之名,捍卫食品安全之名,让无良厂家止于严管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