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唐律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十恶”重罪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四恶”,用现代法律语言概括相当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关于谋反。该罪是“谋危社稷”。古人认为“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土谷之神“社稷”用来代指国家或朝廷。但这里所言的“社稷”实际上是皇帝。《唐律疏议》解释说,老百姓是靠粮食生存的,皇帝是土神、谷神的主人。皇帝安好,土神、谷神就安宁,就会有好年成,百姓就能有吃的。臣民图谋反叛,皇帝的尊位不安全,那土神、谷神又能靠谁存在?这一法条不敢直呼皇帝的尊号,所以就托名改叫“社稷”。

  关于谋大逆。该罪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预谋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墓及宫殿。宗庙、山陵及宫阙是皇权物化的表现形式。

  关于谋叛。注文说该罪是“谋背国从伪”,即投敌叛国。《唐律疏议》将该罪解释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图谋背叛本国,投奔外国;二是翻越城池,投向非法的伪政权;三是图谋把奉命守卫的土地随同献给投奔的敌人。该罪实际上包括投敌叛国和分裂国家两类。

  关于大不敬。《唐律疏议》解释说,该罪之所以命名为“大不敬”,是因为“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具体情形表现为:一是盗窃皇帝祭祀时供神的物品;盗窃皇帝本人使用的物品;盗窃及伪造皇帝的印信。二是指名毁谤皇帝;对抗皇帝命令;破坏君臣礼仪。三是配制御药不合原方,御药的煎制说明或煎制方法有错;烹制御用饭菜,违反食禁;制作御用舟船不牢固。

  上述《唐律》四方面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唐律》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体是尊奉“君为臣纲”的皇帝制度。第二,《唐律》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一是只要有行为,即为既遂。《唐律·贼盗律》规定:“诸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即犯罪嫌疑人虽然号召了、带头了,但不能发动民众、无人响应,没有产生结果,“无能为害者”,也要定罪而斩。二是虽无行为,而有言论,亦可定罪。《唐律·贼盗律》规定:“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即只是随口说说,说过就算,根本没想去付诸行动,而且也确实没有任何谋反事实,但也要定罪而处“流二千里”。三是虽无行动、只要有谋划,即构成犯罪。《唐律·贼盗律》规定,谋反罪“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第三,《唐律》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如“谋反”罪的犯罪人,可以是统治集团内的篡权者,也可以是故意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工匠;“谋叛”罪的犯罪人可以是“亡命山泽、不听追唤”甚至“抗拒将吏”的平民百姓,也可以是达官贵人。第四,《唐律》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人在主观方面一般都是故意犯罪。但威胁皇帝人身安全的行为,即使是过失,也按“十恶”而重惩。关于前者,谋反、谋大逆、谋叛中的“谋”都表明了“故意”的性质。关于后者,“大不敬”中合和御药不如本方,造御膳犯食禁,造御用舟船不牢固等,其主观方面可能是失误,但《唐律》对犯罪人都处以绞刑。如属故意,那不但本人处斩,家属也要缘坐。第五,《唐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本人不仅严惩不贷,还要株连亲属。第六,《唐律》规定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内的“十恶”重罪为“常赦所不原”,即一般的赦令不得赦免。第七,《唐律》规定贵族、官吏犯了“十恶”罪,不得享受议、请、减、赎等特权。第八,《唐律》规定一般死刑是秋后行刑,但“十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应处死刑者,不受时间限制,“决不待时”。

  上述《唐律》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几个特点中,株连无辜亲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要定罪等属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用现代法治观点研究中华法系,剔除其糟粕内容,借鉴其合理成分,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