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提升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党的二十大吹响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集结号”。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各种社会主体,通过对话、协商、沟通、合作、管理等,依法对社会生活、社会行为、社会事务等,进行引导、管理、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治理的重大决策,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明确了方向和路径,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新时代、新需求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主要是权利本位意识、依法治理意识、治理制度手段系统性不够强。

  要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多措并举。一是更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社会治理要着眼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依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是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更加注重提高社会治理系统化水平。社会治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还包括体制、布局、方式、政策、组织保障等若干子系统。要运用系统论理论深入研究其原则、结构、特点、动态、行为、规律以及子系统间的联系及其功能,使它们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系统。三是更加强化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要求,紧紧抓住社会领域立法这个“短腿”,不断补强立法供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职行权;人民群众要依法维权,向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反映诉求等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四是更加提高社会治理信息化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化既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大力推进信息化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研究智能治理法律和标准体系,既要注重管控打击,又要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既要注重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度应用,又要注重信息安全,打造智能、依法、安全的社会治理新模式。五是更加激发基层自治功能的活力。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