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推动公共 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近期,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明确法律援助服务、人民调解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等8个方面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公共法律服务涉及面广,责任主体多元,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法院、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条例》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相应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并优化改进评价指标。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效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明确要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进行定期评估。

  (以上资讯据江苏省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