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完善建议

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完善建议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优化,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征求意见稿》共6章49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对适用范围及监管部门职责、许可备案、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亮点突出。


  主要亮点

  明确强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化对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影响。比如,对于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可能使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被外包服务商获取。如果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人力资源信息被泄露,很可能对该企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当依法履行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警示提醒等义务,并建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明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服务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规范承接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提供及相关专业服务活动,不得未经委托方同意转包,不得以此改变委托方与其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得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或者按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这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内容、服务范围再次进行强调、明确,明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具体服务活动,即“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或流程外包”,而不是“岗位外包”“业务外包”“劳务外包”“项目外包”。这有助于企业补足自身短板,促使企业更加灵活地根据市场状况调整员工规模,有效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化解用人风险。

  建立智慧监管、数据监管等新机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也不断向信息化方向推进。《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智慧监管、数据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构建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联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沟通交流、案件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这使得人力资源“智慧监管”新模式映入人们眼帘,通过推动“互联网+人力资源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智慧监管、数据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构建监管风险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配置工作的效率,更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工作效能。


  完善建议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方面作出许多新的更具体的规定,值得肯定。其中,在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原则等方面,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通过《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可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内容为承接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提供及相关专业服务活动,不得未经委托方同意转包。不得以此改变委托方与其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和业内被广泛认定为“劳务外包”,即人力资源机构通过其人力资源配置和技术管理能力组织劳动力完成工作任务。这里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何区别,应予以明确,以引导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合规有序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有助于提升人才战略规划能力和管理能力。在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方面,笔者建议督促地方政府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工作,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建立区域性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信息交流平台,并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引导、规范、鼓励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市场发展。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发生许多变化,比如人力资源数字化管理模式迅速发展。因此,强化人力资源管理运行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但由于劳动用工的本身属性,相较其他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劳动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其特殊之处,与雇主相比,雇员在地位上处于弱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平衡雇主与雇员在劳动用工中的权利义务,避免雇员在职场的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同时,职场中个人信息可能会在招聘录用、劳动用工存续以及劳动用工结束后的各个阶段进行处理,不同阶段均有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针对职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特殊规定。笔者建议,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应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信息的封存与销毁条款,严格封存劳动者个人信息,在没有继续封存必要时对劳动者信息进行销毁,降低劳动者信息的封存成本与泄露风险。另一方面,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所管理的用人单位信息签署保密协议,并设立相应违约条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中华法系与文明研究院。本文为陕西省“三秦学者”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创新团队”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