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以法治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
《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定义,明确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鼓励、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等,加强红色旅游宣传,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完善红色旅游服务,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