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护航群众“舌尖安全”

——浅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群众饮食健康,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责任制要落实到关键岗位。《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并要求依法配备与其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同层级管理人员有不同的岗位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授意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章立制,支持和保障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本企业食品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果发现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依法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哪些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征求意见稿》对此有着硬性要求,共涉及五类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这对统筹调整分工,所有岗位既团结协作又各负其责、各尽所长,共同致力于本企业从源头上为消费者提供合格、放心、安全的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选用要符合法定要求。在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人选方面,《征求意见稿》不仅规定两类人员都应当具备一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而且还规定须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培训并通过考核者方可担任,且还对二者的主要职责作了列举性规定。鉴于食品安全总监在本企业地位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专款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人选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能力,明确鼓励企业优先配备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资质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总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安全管理师”作为一种新职业,是在食品生产、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人员等食品安全控制的人员,已经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笔者认为,按照《征求意见稿》,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选用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都应优先从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资质人员中选用,除非本企业没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资质人员或者不足的情况下,才能从具备一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用。《征求意见稿》规定两类人员禁止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禁止担任;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禁止担任。为便于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建档备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要有制度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无论大小都应当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杜绝食品事件作为首要任务。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下列制度设计:一是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报告。二是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三是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对当月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违反食品安全工作规定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设定要体现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到让人不敢违法的程度,方可实现其预防性、惩罚性功能。《征求意见稿》对违反食品安全工作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作如下处罚规定:首先,是对非故意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里涉及两类主体,一是有关企业的处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由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是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未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次,是故意类违法行为。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最后,是免于处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导致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履职尽责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应当免予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