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原告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出具的2021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依据相关规定,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出相应规定。该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其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