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立法促进公共文化建设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4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推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村史馆、家风馆、村广播室以及体育活动、养老服务、青少年活动、科普活动设施和文化广场、文化公园、闲置校舍场地等综合利用,有效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疗(休)养院等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总分馆图书资源通借通还、数字服务共享、人员统一培训、文化活动联动。鼓励和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群众文化活动空间、阅读空间、主题功能空间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纳入总分馆制体系。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分馆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整合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在技术指导、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基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挖掘、研究、保护和传承黄河文化、长城文化、革命文化、法治文化等,将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
(据宁夏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