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之亮点
互联网变革下的视听内容生态重塑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范围、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等,并对节目制作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罚措施。
适应广电和网络视听节目新发展新变化,《征求意见稿》规范网络视听内容生态环境,对包括行业组织机构及个体等从业主体提出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虚假宣传等,直面问题、直击痛点,有利于重塑“广电+互联网”生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能有效遏制行业乱象,廓清不良风气。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回应近年来“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问题。同时,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对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有效保障节目质量。
突出规则性特征。《征求意见稿》明确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如明确规定社会公共事务及突发事件相关节目制作主体仅限于广播电视机构。这与2021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提到禁止非公有资本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等规定进行有效衔接。同时,《征求意见稿》专列“法律责任”一章,明确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利于发挥互联网对于视听内容发展的促进作用,维持“广电+互联网”良好生态平衡。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整个视听内容产业链而言,将面临新机遇与挑战,对创作主体来说也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短期看,相关规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创作空间带来限制,增加创作主体的压力和风险,可能会对创作方、播出平台造成一定损失。长期看,这倒逼内容生产者探索更优质高效的生产模式,积极转型,利用网络平台扩大用户规模,充分调动资源,提升人才队伍专业水平和竞争力,重塑互联网生态环境,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