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反洗钱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
全方位防控金融风险 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
反洗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修改反洗钱法已被列入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按照计划,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为何修改反洗钱法,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专家学者认为,反洗钱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我国反洗钱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反洗钱工作成效显著。但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现行反洗钱法相关条款缺乏对单位和个人配合反洗钱尽职调查的要求、受益所有人识别以及监管处罚规定不够细致等,亟须进一步完善。
适应形势变化 修改反洗钱法
铁道警察学院跨国犯罪与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兰立宏教授表示,现行反洗钱法至今已施行15年,这期间我国反洗钱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反洗钱工作逐步向反恐怖融资、防扩散融资扩展转变,亟待从根本上防控金融风险。同时,国际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标准的更新、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的实施等,使得推进反洗钱工作需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反洗钱出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与反洗钱法被统称为反洗钱“一法四规”,实施以来已逐渐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所熟知,但某些条款规定还不够明确,或缺乏配套制度措施及技术手段保障,如反洗钱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没有明确,虽然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非柜台服务时,应严格识别客户身份,但并未规定具体核查方式及配套的措施制度等。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认为,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反洗钱法的规定出现一些空白和不足,比如未明确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列举式规定上游犯罪类型过于狭窄等。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诸多内容
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现行反洗钱法共7章37条,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原7章基本结构,增加26条,变为63条。虽结构基本没有变化,但内容有较大丰富。
潘修平表示,与现行反洗钱法相比,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很多内容,如增加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进行规定。这些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兰立宏认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法律适用范围由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扩展至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活动;将适用对象扩展至在我国境内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以及虽在境外设立,但涉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主权,或扰乱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或侵犯我国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内容扩展至特别预防措施等。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可以要求在中国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中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配合中国有关机关、部门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调查的情形,并对阻断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将反洗钱调查主体扩展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从处罚对象、处罚范围、处罚类型、罚款幅度等方面,强化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行政处罚的惩戒性。
刘少军表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反洗钱进行全方位风险防控和全面监管,补充监管对象,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强化反洗钱部门的调查权力,明确反洗钱调查的措施和相对方义务,为相关机关开展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完善的工作规范。同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内容,特别强调对等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
完善建议
刘少军认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虽然提出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各部门、机构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但没有明确各部门、机构之间如何具体配合,建议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具体明确各部门各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如何构建智能化、信息化的工作机制体系等。
潘修平认为,建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对于出口商品的价格存疑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出口方提供国内采购合同及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核实该商品的真实价值。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建议增加:律师事务所、彩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兰立宏建议,将反洗钱法名称改为“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修改为“预防和遏制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恐怖活动募集、提供、保存、管理、运作或使用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同时,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在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过程中,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将所掌握的反洗钱信息提交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或恐怖活动募集、提供、占有、储存、管理或使用资金或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