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赵宁:本院受理(2022)黔0103 民初 10621 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赵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4825.9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7080.09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711.39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54825.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即年利率3.7%,暂计至2022年5月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姜继红:本院受理(2022)黔0103民初10620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姜继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73196.7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6428.14 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693.44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73196.7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即年利率3.7%,暂计至2022年5月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文兴强:本院受理(2022)黔0103 民初10615 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文兴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 52110.9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 7002.16 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755.39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52110.91元为基数,自 2021年12 月 17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倍的标准即年利率3.7%,暂计至 2022 年5月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遗失公告:购房人方海霞,居民身份证号:520201197305304824,不慎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2栋2单元4104号房屋缴纳维修资金“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收据”遗失,票号:1549690,金额:9386.84元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付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5 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3民初18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永祥、孔德芬: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州众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龙昭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黔011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黄小菊、赵尤安:本院受理原告吴吉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0622 民初4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树康食品有限公司、王泽文: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树康食品有限公司、王泽文,第三人贵州非巴瑟科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贵州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598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知书:贵州财信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我司与你单位签订的《贵阳市金福佳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你单位于2021年10月未经我司允许擅自撤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根本性违约。现我司宣布解除与你单位签订的《贵阳市金福佳苑

  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保留依法追究你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

  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治军: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王治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1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4436.6元、保费4235.93元,共计78672.53元;二、被告王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8672.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8月1日起以78672.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郭修燕、贵州长隆木业有限公司、黄三龙、贵州黔丰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龚毅、贵州青意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洪亮、贵州时光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毅、贵州金鑫畅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黔 0103 民初6069、6070、6071、6072、60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通知:尊敬的张熙先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03198907291630)您于2012年6月5日认购我公司开发的贵阳市小河区兴隆珠江湾畔滨河湾B1-1-1-3号房屋,并支付部份房款。但是经我公司多次发函、登报通知,您至今仍未到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特登报通知您,我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正式与您解除贵阳市小河区兴隆珠江湾畔滨河湾B1-1-1-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按未售房屋另行出售。

  特此通知!

  贵阳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陈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寨县交通运输局对被申请人李立夫、第三人贵州省高原交通建筑有限公司、陈雪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丹寨县交通运输局的异议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丹寨县交通运输局通过本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王永祥、孔德芬: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