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颁布精神卫生条例

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福祉


  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减轻精神障碍患者费用负担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周期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心理健康,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更多福祉,为社会带来和谐稳定。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取消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定额资助,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等具体措施。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标准、设立临时救助基金,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补贴、临时救助金等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直接转移到其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具体措施。

  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的要求,规定卫健部门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发放渠道、按需取药和安全用药的具体措施。在维护现行医疗保障、社会救助、财政补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确立扩大免费服药范围、降低医疗保障“门槛”等措施,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覆盖免费服药,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等困难患者基本实现全过程免费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具有“应收尽收”“应治尽治”能力。

  (以上资讯据相关省级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