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开启了贵州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先河,对推动新时代贵州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五章五十条,重点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中具有引领性、导向性、方向性的共性问题和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范,明确了优秀民族文化的概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原生态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民族文化资源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全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倡导优秀、摒弃落后,活态传承、突出特色,科学利用、融入生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优秀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民居、民族建筑、历史遗迹以及特定场所等的整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