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务补偿裁判让家庭劳动价值得到认可
江苏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儿子早产,王女士辞去了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此后,双方因感情疏远分居,儿子由王女士照顾。近期,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自己婚后一直做全职太太照顾家庭,因此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二人结婚时间、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情况,最终判决谭先生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款。(6月9日北青网)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不少一方未在外就业,而是居家照顾小孩老人等的“全职太太”“家庭煮夫”,由于没有经济收入,这类群体离婚时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往往较为被动,故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出司法机关平等对待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价值,以及对“全职太太”“家庭煮夫”的无差别保护。
现实生活中,“全职太太”“家庭煮夫”居家做家务、照顾小孩和老人的现象并不鲜见。但遗憾的是,在有的人的传统观念中,还是倾向于认为家务事不是什么大事,家庭成员一方未就业的话,就应该在家做好家务,另一方在外挣钱养家更为辛苦。甚至有观点认为由于一方在外挣钱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时理当分割较多财产,而全职在家的一方则应少分割财产。这种歧视全职照顾家庭一方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要知道,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且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均有平等处置权的观念也已成为常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职在家一方对另一方所获取的财产收入具有平等支配权。而且,家务工作并非可有可无,打理好家务,照顾好老人和小孩减轻了另一方负担,使其可安心在外工作,等于间接为家庭创造了收入,其贡献与外出工作同样重要。外出工作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知识、能力、社会地位等各方面不断提升,离不开全职在家一方的付出与支持。全职在家一方将精力和时间奉献给各种家务工作,必然影响其职场能力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进而失去更好的择业机会。一旦离婚,全职在家一方再重新投入社会获取较好工作的概率往往较低,进而影响其生活水平。故忽略全职在家一方的作用和地位,进而无视家务补偿的作用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给予了肯定。依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女性获得发展事业、创造收入的机会,“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早已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探索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家庭责任的方式。而无论什么模式,家庭中各成员都应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而不是以挣钱多少作为衡量家庭地位高低、从事家务劳动多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