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抵制网络消费“霸王条款”更强底气

  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提供了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服务保障,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让网络消费成为当前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而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基于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相应的消费纠纷也带来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该《规定》已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消费“霸王条款”问题,《规定》第1条就从合法性审查的角度,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在网络消费和现实消费中有较大的不同,在现实中,人们可以对有关商品进行试用、试吃等实地验证,但网络消费具有虚拟性,平台图片也时常出现与现实不符的情况,将“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无疑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而快递代签等违规情况的存在更是使签收流于形式,让消费者承担更多的额外风险。对该条款的无效认定,无疑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样,“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种格式条款,必然会带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甚至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况,这本身就违背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符合无效情形。此次《规定》对该格式条款的无效认定,既是对民法典精神的贯彻,同时也是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类似的精神同样体现在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完善上,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常常主张“拆封就不能退货”,这种理由不合理之处在于,消费者如果连拆封都没有,如何能认定商品是否合格?这种强词夺理式的霸道,和“签收即视为合格”无疑有相似之处。本次《规定》明确,只要消费者没有影响商品完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那经营者就必须无理由接受退货。

  此外,《规定》还对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要求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提供了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服务保障,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