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621民初1638号
韩蒙亮:本院受理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皖1621民初7851号
合肥豪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倪寿报诉你公司与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平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宜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河南省丹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为被申请人的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21]宜仲案第206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会《仲裁员名册》《仲裁暂行规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首次开庭前。你公司若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本会将依法指定;未提交仲裁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联系电话:0717-6901765。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皖1282民初6513号
赵心龙、王喜凤:本院受理田晓飞、牛慧起诉赵心龙、王喜凤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8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282民初427号
代凤、张静可:本院受理界首市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起诉张怀礼、代凤、张静可、张文豪、张国良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皖1282民初7198号
谢迪: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荣与被告谢迪、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621民初1074号
马四海:本院受理金影诉你与张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0422民初1355号
周胜元:本院受理原告孙中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寿县人民法院安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0422民初1188号
费海文:本院受理原告赵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寿县人民法院安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0422民初1458号
周长淮:本院已受理张万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司法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上午8时30分,届时将于本院安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403民初4937号
刘红霞、程军武:本院受理原告刘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贵军、福泉市恒沁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送达(2021)苏0903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皖1282民初8037号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代金虎诉李伟、黄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代金虎对(2021)皖1282民初8037号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汤术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82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段甲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汉伟:本院受理张汉英、程阳、程娟、程维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陶佳燕: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福利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陶佳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903民初6557号
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英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903民初6084号
盐城伏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荣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03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903民初164号
徐锦东:本院受理原告罗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公告
汪奋严、汪奋战、范宏军、胡俊彩、范海霞: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825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以内来本院白湾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
深圳前海墨墨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崔亚宁、孔华、韩利桃、韩梦桃、刘京嫔、宋小伟、张璇、李婵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2021)沙劳人裁案字第32-35、95-98号)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沙劳人裁字第81-88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本委领取(沙河市文谦大街与翡翠路交叉口西北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楼C2-02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2021)沙劳人裁字第81-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应发未发的工资44019.12元、36182.56元、38122.23元、28549.16元、43015元、27563元、28448元、26526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分别为29578.92元、15834.75元、19563.38元、14811.78元、22800元、13200元、8400元、9600元。你单位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昌劳人仲告字〔2022〕98号
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谢晓果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昌劳人仲案字〔2021〕287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昌劳人仲裁字〔2022〕170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