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最高法发布的《解释》,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正确统一适用民法典,充分救济受害人,惩罚恶意侵权人,并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要积极推动《解释》落地见效,引导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并且,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侵权人主张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1月13日北京日报客户端)
绿色是大自然的底色。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环境污染行为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又可能会直接导致影响发展生产、被害人人身损害乃至伤亡等惨烈损失。而采取惩罚性赔偿的做法,一方面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让被害人的损失得以足额弥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通常而言,侵权赔偿遵循填补原则,即被害人实际损失是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惩罚性赔偿往往适用于少数领域,常见的如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承担退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
之所以在特定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既是为了倒逼该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实施违法行为,也是为了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让其损失得以足额弥补。一般而言,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持续性、隐蔽性等特点,且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不可逆转性。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一些疾病很难及时发现,或者很难治愈,给受害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一些被污染的土地、河流需要数十年乃至数百年方能恢复原貌。尤其是,环境侵权的被害人完全没有任何过错,他们可能只是过正常日子的普通老百姓,却因为无辜遭遇环境污染而身体受损,精神遭遇折磨。且有些疾病需要长时间治疗服药,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个家庭,最值得同情与保护。由此,惩罚性赔偿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有利于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功能。
根据民法典,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启了环境侵权二倍赔偿的先河,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且侵权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样“既打又罚又赔”的操作,很大程度上抬高了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从业人员不再随意碰触红线,同时让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赔偿,无后顾之忧。这既是司法机关注重环境保护的应然之策,也是发挥司法能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应有之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建设美丽中国已经成为人民心向往之的奋斗目标。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惩罚性赔偿落地见效,引导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子孙后代既能享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又能遥望星空、看见青山、闻到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