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李强:本会受理的焦作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焦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焦作仲裁委员会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二景、王孝保:本院受理原告靳红涛诉赵东亚及你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3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志伟:本院受理原告柴树祥诉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00时在滦州市人民法院老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勤周:本院受理原告张绪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张勤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绪平借款本金7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正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余承成:本院受理原告吴长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余承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长银借款本金108000元;二、驳回原告吴长银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正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志好:本院受理原告程东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22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王志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东秀借款151784元;二、驳回原告程东秀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正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渝0154民初7243号
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4组57号附1号谢应坤:本院受理原告谢家祥诉被告谢应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谢应坤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的主要内容为:谢应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家祥4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渝0154民初6039号
重庆市开州区大德乡江东村3组74号谭其彬:
重庆市开州区大德乡江东村3组74号谭静:本院受理原告傅禄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渝0154民初5208号
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双河街25号陈祥勇:本院受理詹道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渝0154民初5203号
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双河街25号陈祥勇:本院受理詹道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辽叶村2组82号阮立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豪业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泰州市诚信粘胶剂厂
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公告及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泰州市诚信粘胶剂厂各债权人:
《泰州市诚信粘胶剂厂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实施方案》已于2021年12月22日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1204破5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并裁定由管理人立即执行。截至2021年12月24日止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已经执行完毕。本次分配均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确认金额合计58989102.26元,普通债权清偿金额合计2138944.85元,清偿率为3.626%
2021年12月2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1204破5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泰州市诚信粘胶剂厂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泰州市诚信粘胶剂厂破产管理人
2021年12月28日
淮安市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的公告
(2021)苏08清申8号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受理淮安市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事务,由庄志刚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淮安市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请淮安市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请淮安市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5号东冠逸品花园6号楼201室,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高洪远,电话19805029525(微信同号)。
特此公告
淮安市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2月29日
合同解除公告
致:范金龙
就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转让事宜,我司与贵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范金龙先生以所持有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价抵偿对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全部债务相应部分的协议》(合称协议)。
因贵方原因导致标的股权始终存在司法冻结,迄今未能完成股权过户,以股抵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我司决定解除《协议》项下贵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我司以及以转让标的股权来抵偿债务的合同关系。请贵方继续清偿因非法移走金瑞资本名下约12万吨玉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