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问题,分为六章,十七条,包括总则、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待遇衔接、附则,并附两张流程图、一张表单。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为给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