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五十七条,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奖惩和申诉、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教师从业禁止,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等,将不得取得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