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孙秀成:本院受理原告刘飒诉被告孙成贵、孙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观山湖区零壹号室内娱乐服务部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94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郭翔:本院受理原告曾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彭占磊: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占磊、五河县启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朱在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已判决结案,原告萍乡市佳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58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张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姚国文与被告张清泉、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22民初69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缺席裁判。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崔益华:本院受理了原告刘久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980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褚文慧:原告罗刚诉被告褚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7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褚文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刚借款本金54700元;二、驳回原告罗刚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黄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保利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西湖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112民初42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陈瑜: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义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义秀借款人民币20190元及利息(以20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义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义秀负担100元,被告陈瑜负担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王宁: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1490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王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人民币57387.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损失2858.17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本金5738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LPR)的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计算至2021年4月6日,后续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全部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60245.87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杨永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8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朱银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81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毛良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8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倪仕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81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邓天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根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天波、陈兰荣、汪东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40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贵州壹加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凯与被告贵州壹加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6406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周艳: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1806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周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2467.0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737.74元,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52467.0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即3.85%,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梵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原告潘先海与被告贵州梵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30民初3488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