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张院达、张健军: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子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张志华:本院受理吕敬超诉与你及张志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112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郝宇:本院受理陈莹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叶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胡占金:本院受理原告宋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83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泊头市创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津朝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冀098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交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娄锡苓:本院受理原告田志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富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王雷:本院受理原告何跃许诉王雷、吴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9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王占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9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亮甲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韩江涛:本院受理原告任小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印三喜、高丽欣、刘坤、杜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结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高军:原告冯爱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984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刘西昆: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超诉尹梅菊、刘西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高广富:本院受理原告李瑞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郭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梁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河南金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坤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已作出(2021)豫160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其民、刘成杰:本院受理原告余磊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8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李其民、刘成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为上诉期限,逾期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张坤杰:本院受理原告范亮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3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李冯: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522民初6586号民事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宁兆军、李秀岩:本院受理原告唐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建波、关秀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荐诉你们和沈德利、周丽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2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绪强: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9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项告知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兵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瑶、陈保安、钱东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凯、王瑶、陈保安、钱东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律 师 函:(2021)盈科所(天津)律函字第 0907号
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敬启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平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一事,
致函如下:委托人与贵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委托人接受贵司委托,代替贵司持有贵司对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1500万元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2017年9月13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后贵司持有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85%股权,委托人持有北京海象世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5%股权。《委托持股协议》第十条第1款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利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根据《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现为妥善处理我委托人解除《委托持股协议》一事,本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贵司郑重函告如下:
1、本函为通知贵司《委托持股协议》解除事宜,双方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于贵司收到本函后第30日解除。
2、本函为通知贵司委托人将进行股权转让事宜,请贵司收到本函后立即与委托人联系,就股权转让或委托第三方持股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进行协商(联系人:蔡雪飞,电话:13051098888)。
若贵司不能采取积极态度解决此事,我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并就此追究贵司的全部法律责任,望贵司谨慎置之,以防诉累。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津塔写字楼77-78层 电话:(022)60903811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柳明浩 律师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