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除维持一审判决外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该案起源于游客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到人脸识别,而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
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富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时庭审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包括涉及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动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诈。二是一审法院关于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是否得当。
杭州中院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此案在国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案例。信息采集单位必须遵循“正当”“必要”两大原则,否则就可能涉嫌侵权。同时,立法机关应抓紧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