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党委政法委“协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张志强 蔡斐) 为强化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和政法队伍的职能监督,增强党委政法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合力,近日,山西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监委联合印发了《山西省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党委政法委“协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

  据了解,《暂行办法》是山西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政法委监督工作合力,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按照总体要求、协助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协助审查调查以及机制保障等五个部分进行架构。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规范了“协查”工作的概念、定位和职责任务。

  《暂行办法》要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要协助配合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党委政法委员会日常监督工作,推动有机贯通、联动融合。发现掌握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及时提供相关问题情况;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可以征求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经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派员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加强党委全面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暂行办法》强调,党委政法委员会强化日常监督,协助配合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是“协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一体推进政法系统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过硬政法队伍具有重要作用。